【2026年反洗钱宣传月】以案说法丨期货洗钱相关案例 (五)
发布时间:2026-09-24

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刑诉﹝20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底至2022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按照汪和斌(另处)指示,提供其银行卡转移资金。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所要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在“财神”(另处)、汪和斌的指使下,仍于2022年9月15日使用其招商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资金96万余元,于当日先将收到资金转入其光大期货账户后又转出到其中国银行账户,后将转移资金分流。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账户内单向流水共计1615万余元,其转移的96万余元系被害人郑某被网络诈骗资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8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张某某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各一张,依法没收,存作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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