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制定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交易所进行报备。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经纪合同后及时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当通过各自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

交易者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

期货公司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上报,并留档备查,交易者填写《实控关系账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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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客户,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会将相关情况向期货交易所通报,由期货交易所根据规则进行监管。    

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 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 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情形的认定不适用于所有交易所,具体适用情形参照各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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